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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程序


发布时间:2016-06-15 消息来源:治超办 治超办 访问次数:5650

一、超限运输车辆确需要行驶公路时,三日前必须就近向公路管理机构路政部门提出申请,车货总重100吨以上、总长25米、总宽4米、总高4.8米以上的提前十日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按管理权限批准签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方可上路行驶。

二、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需要提交如下资料:

1、货物名称、重量、外轮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

2、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形尺寸等有关资料。

3、货物运输的起讫地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

4、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三、接受申请后,路政部门必须进行经行路线勘察或查询,并在3日内给予答复。

四、承运人必须按照《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所批准的路线和时间进行运输,不得擅自涂改、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内容。否则通行证无效,并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五、因超限运输需要加固、修复桥梁、涵洞、路基等路产的费用、安全监护和技术保护费用等,由承运人交纳后方可通行,夜间不予监护。

六、巡查中发现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的超限运输车辆,应当责令停驶,卸去超限部分物品,对公路和桥梁造成明显损坏的,按损坏程度给予经济补偿,并按相关法律给予处罚。

七、在县(市)和跨县(市)行政区域行驶的,向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办证。

八、跨设区的市、省行驶或起运地是高速公路的,向省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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