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公路局欢迎您!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代表大会

陕西省交通厅关于不可解体大件货物超限运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交函[2008]647号)


发布时间:2016-06-15 消息来源:治超办 治超办 访问次数:5216

省公路局、厅运管局、省高速集团、交通集团:

      为进一步做好不可解体大件货物超限运输管理,更好的保护公路桥梁安全和服务社会经济建设,现就不可解体大件货物超限运输管理有关问题暂作如下规定,请贯彻执行。

     一、几何尺寸超限运输车辆管理

     车货总重不超限且单轴(轮组)轴载平均不超过10吨,几何尺寸超限的车辆,按以下情形分别办理。

    (一)车货总高度在4米以内(集装箱4.2米),车货总长度、总宽度超出超限认定标准,但经核查在行驶证核定尺寸范围内的,予以放行。

    (二)车货总高度在4.5米以内、总长度在22米以内、总宽度在3.5米以内的车辆,各治超站经检测、登记、收取补偿费后予以放行,补偿费实行首站收取、一票通行、不得重收。经过路段遇有施工、塌方、限高、限宽等限制通行情况不能通行的,应告知承运人改道通行。

    (三)车货总高度在4.5米以上、总长度在22米以上、总宽度在3.5米以上的车辆,由各市公路局、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按权限审批,跨区域、跨线路的由省公路局审批,并收取补偿费。

    (四)各省界入口治超站须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按审批权限和程序为符合规定的车辆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

     二、重量超限运输车辆管理

    对车货总重在55吨以上运输不可解体大件货物,必须使用大型多轮轴平板车,车辆单轴(轮组)轴载平均不超过10吨,按照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办理。

   (一)车货总重55吨—120吨(含120吨)超限运输车辆,由承运人按《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2000年2号令)规定的期限向省公路局提出申请,省公路局依据全省公路桥梁设计标准、技术等级和路况动态信息,确定通行线路,若经过的线路无法满足通行条件的,还需与承运人就路桥勘测、桥梁加固、承担费用等签定协议,进行加固改建后,办理通行证。

    (二)车货总重120吨以上的超限运输车辆,由承运人按《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2000年2号令)规定的期限向省公路局提出申请,由省公路局与承运人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拟通行路段公路桥梁进行勘测、安全评估、加固方案设计,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签订承担费用协议后,按照一事一议方式报省交通厅审批。

    (三)对符合国家生产标准的自行式吊车、消防车等特种车辆,各治超检测站查验其符合车辆行驶证(产品技术说明书)的,予以放行。各收费站按照车辆总重折半后的重量计重收取通行费。

     三、超限运输车辆监护管理

   对 不可解体大件超限运输车辆的监护重点是桥遂构筑物、施工路段弯道坡道,确保公路桥梁和车辆行驶安全。

   (一)车货总重在55吨以内或车货总高度在4.5米以内、总长度在22米以内、总宽度在3.5米以内的车辆,行驶干线公路原则上不实施监护。

   (二)车货总重在100吨以内或车货总高度在4.7米以内、总长度在35米以内、总宽度在3.75米以内的车辆,行驶高速公路原则上不实施监护。

   (三)超限运输通行证只表明公路技术状况满足通行条件,对不需监护的超限车辆,发证单位应向承运人签发《超限车辆通行告知单》(见附件1)。

   (四)车辆经过路段遇有施工、塌方、限高、弯道、陡坡等特殊情况的,由承运人与管理机构签订监护协议后实施监护通行,各管理机构不得强行监护。

   (五)超出上述(一)、(二)车货总重或几何尺寸的超限运输车辆必须监护通行,在审批办理通行证时与承运人签订监护协议(见附件2)。

   (六)监护通行实行交接单制度,由通行证签发单位开具监护交接单(见附件3),沿途路政大队办理监护交接手续,按监护成本合理收取监护费。监护交接单逐级、按月汇总上报省公路局,并向厅治超办报备。

    四、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管理

    按本通知要求办理通行证的车辆,经查验车证相符的在全省一证通行,未办理通行证或车证不符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干线、地方公路治超站对几何尺寸超限车辆,按有关规定收取补偿费、进行处罚后,将核实的车辆基本数据协助承运人上报相应审批机关,补办超限运输证后放行;高速公路治超站对查获的几何尺寸超限车辆,应告知承运人办证的地点、程序和联系电话,由承运人自行补办超限运输证。

     (二)干线、地方公路治超站对车货总重超限车辆按有关规定收取补偿费、进行处罚后,符合办证条件的,将核实的车辆基本数据协助承运人上报相应审批机关,补办通行证后放行,不符合办证条件的,对超限车辆实施劝返;高速公路治超站对车货总重超限车辆符合办证条件的,应告知承运人办证的地点、程序和联系电话,由承运人自行补办超限运输证,不符合办证条件的,对超限车辆实施劝返。

    (三)流动稽查在辖区内查出不可解体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的,干线、地方公路流动稽查应将违法超限车辆引导至就近的治超检测站按(一)、(二)条规定程序处理。高速公路流动稽查应将不可解体超限运输车辆就近引导劝返出高速公路,按计重收费有关规定收取通行费,并及时上报高速公路治超办调查和追究入口治超站责任。对符合办证条件需继续行驶的,承运人可以持通行费收据及其他相关资料补办通行证。

    (四)通行证除规定项目填写齐备外,还应注明通行线路上高速公路入、出口收费站具体名称、起运时间及承运人联系电话,以备查验、稽核。各治超站、管理机构查出装载情况与通行证不符的,应收回通行证并逐级上报,由各发证单位将承运人列入治超黑名单,三个月内不得为其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

    (五)高速公路出口收费站发现超限运输车辆车证不符、无证或伪造、涂改等情况的,应当移交管理机构按上述规定处理。

     本通知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厅治超办联系。

 

附件:1.超限运输车辆通行告知单

         2.超限运输监护协议

         3.超限运输车辆监护通行交接单

 

 

二00八年九月八日

主题词:公路运输 管理 通知


上一条: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告(陕政发〔2006〕47号)

下一条: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4]455号

焦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