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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超限超载运输治理的通告(陕交发〔2007〕269号)


发布时间:2016-06-15 消息来源:治超办 治超办 访问次数:5255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局、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煤炭局:

     为了保护公路路产不受损害,巩固治超成果,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运输环境,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证道路交通有序畅通。全省治超工作由“只治超,不罚款”教育引导阶段转向严厉打击、严管重罚阶段,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擅自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实行卸载、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并按规定进行处罚的政策。非计重收费路段收取公路赔(补)偿费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取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的批复》(陕政函〔2003〕182号)的规定执行。计重收费路段按计重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治超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治超发〔2007〕4号)的有关规定,对强行闯站、聚众闹事、非法改装、驳载、绕行逃检、恶意重复检测和记入“黑名单”的车辆,严格执法,从重处罚,并追究货运企业管理责任。

     三、凡在公路上行驶的载货类汽车的车货总重 ,必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确定的二轴货车20吨,三轴货车30吨,四轴货车40吨,五轴货车50吨,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55吨的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四、悬浮轴车辆在超限检测和计重收费时其悬浮轴不计入总轴数。对非法改装悬浮轴车辆强制拆解;对虽办理了相关手续,但悬浮轴不具备落地承载行驶条件的车辆,其悬浮轴不予认可;对新增悬浮轴车辆,公安机关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

    五、五轴(含五轴)以上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确需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必须经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车道、速度行驶,悬挂明显的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六、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按照《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规定的核定吨位作为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即:三轮货车最大允许总质量最大限值为2吨。当采用方向盘转向,由传动轴传递动力、具有驾驶室且驾驶员座椅后设计有物品放置空间时,最大允许总质量最大限值为3吨;对于最高设计车速低于70KM/h的四轮(两轴)货车,最大允许总质量最大限值为4.5吨。对新增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公安机关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

    七、实行超限超载车辆流动检测。流动检测车依托固定治超检测站点,在分合载及绕行严重的路段开展工作。对流动检测查处的超限超载车辆,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就近引导至治超检测站按规定处理。

     八、交通、工商、煤炭等部门要加强货物源头装载监管,对超限装载的,要追究源头货运站场和企业的责任。同时对公路沿线非法经营煤炭的站场进行清理整顿,追究非法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九、治超执法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廉洁自律,文明执法。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陕西省交通厅     陕西省公安厅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陕西省煤炭工业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五日



上一条: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告(陕政发〔2006〕47号)

下一条: 交通部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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