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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代表大会

当事人权利公示


发布时间:2017-08-14 消息来源:路政科 路政科 访问次数:21744

一、在路产赔补偿程序案件中,当事人对赔补偿金额有异议的,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或者复核、价格认证的权利,具体可以选择以下救济途径:

向发出赔补偿通知的公路管理机构书面申请复核,公路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依据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向所在地价格认证中心申请涉案财物价格认证。(依据《陕西省价格条例》第四十二条)。

二、在路政处罚案件中,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或者复议诉讼的权利,具体可以选择以下救济途径:
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公路管理机构的上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公路管理机构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行 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三、在路政许可案件中,当事人对受理/不予受理、许可/不予许可决定不服的,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具体可以选择以下救济途径:
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该决定的公路管理机构的上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 部门申请复议(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该决定的公路管理机构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行政诉 讼法》第四十六条);

四、在行政强制案件中,当事人对强制决定不服的,享有陈述、申辩或者复议诉讼的权利,具体可以选择以下救济途径:

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该决定的执法单位的上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复议(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该决定的执法单位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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