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省高速集团,省交通集团,省公路局路政执法总队,厅运管局,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宝汉公司,各收费公路经营公司:
为强化治超工作,加强公路保护,保证公路安全畅通,进一步落实违法车辆信息登记抄报和处理信息反馈制度,规范对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货物装载企业超限超载运输违法行为的监管,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及《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办法》等有关规定,省厅制定了《陕西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黑名单制度(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自发文之日起,省厅《关于落实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黑名单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交函〔2008〕901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2年11月29日
陕西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黑名单”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治超工作,加强公路保护,保证公路安全畅通,落实违法车辆信息登记抄报和处理信息反馈制度,规范对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货物装载企业非法超限运输行为的监管,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及《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黑名单”制度(以下简称“治超黑名单制度”)。
第二条 对列入黑名单的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货物装载企业等管理相对人实施重点监管是各级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第二章 黑名单认定
第三条 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货物装载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列入治超黑名单:
(一)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员
1.非法超限超载运输次数累计超过3次(含3次)以上的,或者单次非法超限超载3吨(不含3吨)以上的;
2.填报虚报资料骗取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实际装载情况超出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审批内容的;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等有关要求行驶的;
3.利用无牌、套牌或非法改装车辆进行超限运输的;
4.以故意堵塞超限检测站通行车道、强行通过超限检测站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或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检测的。
(二)道路运输企业
1.所属(含挂靠)货运车辆有第三条第(一)款第2、3、4项之一行为,被列入黑名单货运车辆的;
2.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货运车辆数量累计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
(三)货物装载企业
1.非法为货运车辆超限运输装载、配载累计超过3辆次的,或者单次装载、配载超限超载3吨(不含3吨)以上的;
2.大件运输装载企业或大件运输货物生产企业提供虚假资料,协助道路运输企业以欺骗形式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3.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任由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第三章 黑名单管理程序
第四条 黑名单报送流程。
(一)普通干线和农村公路超限检测站查获非法超限运输车辆和其它符合列入黑名单条件的货运车辆,按有关规定处理后,联同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处罚文书复印件),根据“一超四究”办法每月25日前移交当地运管机构,由当地运管机构当月抄告有管理权限的运管机构,追究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货物装载企业的责任,并做好记录归档管理。
(二)高速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将单次非法超限超载3吨(不含3吨,以出口称重数据为准)以上的和其它需要列入治超黑名单的货运车辆每月25日前逐级上报集团治超办,由集团治超办当月抄告厅运管局。厅运管局应于下月5日前抄告有管理权限的运管机构,追究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货物装载企业的责任,并做好记录归档管理。
(三)各超限检测站应妥善保存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以备运管机构作出处理决定时查验或复核。
(四)县级运管机构应按月汇总统计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货物装载企业违法记录情况,及时认定治超黑名单,并逐级上报备案。
第五条 黑名单处理流程。
(一)列入黑名单的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货物装载企业属于省内的,各级运管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各自权限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逐级上报厅运管局。厅运管局按季度将处理结果分类汇总,报省治超办。
(二)列入黑名单的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货物装载企业属于省外的,厅运管局按季度汇总报省治超办,由省治超办抄告外省治超管理机构,并要求其反馈处理结果。
第六条 黑名单公告制度。县级运管机构应将列入黑名单的管理相对人及时在网站和当地的主要媒体上公告,加强社会监督。
第七条 黑名单解除规定。对列入黑名单的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货物装载企业,依照申请解除黑名单。
被列入黑名单的管理相对人连续一年内无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记录的,由管理相对人向认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解除黑名单。
第四章 黑名单管理措施
第八条 对列入黑名单的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货物装载企业,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列入黑名单的货运车辆
1.黑名单解除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停车辆所属企业新增业务办理;
2.黑名单解除前,公路管理机构不受理该车超限运输申请;
3.黑名单解除前,仍有违法超限运输行为记录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吊销其车辆营运证;
4. 对利用无牌、套牌或非法改装车辆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应同时报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二)列入黑名单的货运车辆驾驶员
1.凡被列入黑名单的货运车辆驾驶员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落实诚信考核积分管理,并一次计10分;
2.黑名单解除前,仍有违法超限运输行为记录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吊销从业人员资格证。
(三)列入黑名单的道路运输企业
1.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进行整改;
2.黑名单解除前,仍有严重违法超限运输行为记录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停该企业新增业务办理,并向社会公告。
3.黑名单解除前,不受理该运输企业超限运输申请;
4.对列入黑名单的道路运输企业,将超限违章经营情况,包括每次违章经营的时间、地点、车辆、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记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档案,作为质量信誉考核依据。
(四)对列入黑名单的货物装载企业
1.由辖区县级运管机构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等实施处罚;
2.由县级运管机构按程序抄告企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省治超办负责全省黑名单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将黑名单管理工作作为治超工作的重要指标纳入考核。
第十一条 省公路局、厅运管局和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要加强治超黑名单落实情况的检查指导,建立治超黑名单考核通报制度。
第十二条 对在治超黑名单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对管理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本通知自2013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陕西省交通厅《关于落实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黑名单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交函〔2008〕901号)同时废止。
附件:1.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黑名单”案件线索移交单
2.陕西省治超黑名单信息登记表
上一条: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告(陕政发〔2006〕47号)
下一条: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