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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路管理局公路养建计划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4-15 消息来源:路网信息科 访问次数:6268

市公路管理局公路养建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路养护建设事业发展的新要求,充分发挥计划管理的前瞻性、统筹性、科学性,进一步规范公路养护建设计划管理程序,提升公路行业管理水平,依据省 交通厅颁布的《陕西省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规程》、《陕西省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和养护机制改革指导意见》以及《陕西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程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养护计划分为干线公路养护计划、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按项目工程性质、技术难易程度、规模大小不同,分为小修保养计划、中修计划、大修及改建工程计划。 

  第三条  公路建设计划分为高速公路建设计划(如有)、干线公路建设计划、农村公路建设计划。

  第四条  公路养护建设项目计划编制,遵照陕西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规划的总体要求,根据本市交通发展的总体规划,结合工程项目对区域经济发展和交通运输影响的重要程度,按照“先重点、后一般、先干线、后支线”的原则进行编制。

  第五条  公路养建计划工作按照“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的程序,由市公路局在征询各县(区)交通局等单位的年度建议计划的基础上,编制全市公路养建年度建议计划,报经市交通局审核后报省公路局与省交通厅批准后逐级下达。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养护的管理工作。

    (一)负责编制、上报、下达辖区内公路建设、养护建议计划。

    (二)筹集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监督、检查公路建设、养护计划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

    (三)根据省公路养护经费支出计划,负责编制全市公路养护经费支出执行计划和省级养护资金的申领。 

    (四)负责审定公路养护工程的年度作业计划。

    (五)组织对公路养护工程进行检查和验收。审定公路建设、养护工程完成工程量,按规定向县公路管理机构拨付公路建设、养护资金。

    (六)负责对公路养护突发性抢修工程现场勘察、抢修方案的审定或后审定,并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七)根据县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对公路建设、养护的实施单位的合同信誉考绩情况进行审定,并在全市通报。

    (八)负责辖区内公路建设和养护的统计工作。

  第七条  县公路管理段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小修保养的有关具体管理工作。

    (一)根据市级公路养护经费支出执行计划,负责编制县级公路养护经费支出执行计划和县级公路养护资金的申领。 

    (二)负责公路小修保养年度作业计划的审核和上报;负责审定公路小修保养的月度作业计划。

    (三)负责对公路小修保养的日常检查和监督。

    (四)负责对公路小修保养完成工程量的审核。

    (五)按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审定结果,向养护道班、养护中心支付公路小修保养合同经费。

    (六)负责公路养护突发性抢修工程的现场处置、抢修方案的组织实施并及时上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

    (七)组织对养护道班、养护中心进行年度合同信誉考绩,并在全县范围内通报,上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

    (八)负责干线公路养护的统计工作。

  第八条  县交通局主要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建议计划、养护工程建议计划和日常养护建议计划。

    (一)根据市级公路养护经费支出执行计划,负责编制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经费支出执行计划和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申领。 

    (二)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年度作业计划的编制和上报;负责审定公路日常养护的月度作业计划。

    (三)负责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的日常检查和监督。

    (四)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工作,审核养护完成工程量。

    (五)按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审定结果,支付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合同经费。

    (六)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突发性抢修工程的现场处置、抢修方案的组织实施并及时上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

    (七)组织对农村公路各建设、养护单位进行年度合同信誉考绩,并在全县范围内通报,上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

    (八)负责筹措农村公路的建设配套资金,养护日常养护经费和养护工程费的配套资金。

    (九)负责农村公路基础数据及电子地图的更新工作

    (十)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的统计工作。

  第九条  县公路管理站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的有关具体管理工作。

    (一)拟定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二)组织建设项目、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工作。

    (三)根据县级公路养护经费支出执行计划,负责编制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经费支出执行计划和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申领。 

    (四)检查、监督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质量。

    (五)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

    (六)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基础数据及电子地图的更新工作

 

第三章  计划编制及要求 

  第十条  公路养护、建设计划的编制应遵循“科学论证、统筹安排、逐级筛选、层层把关”的原则,充分考虑有关的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公路设计、施工的要求,参照路面和桥梁系统评定结果及项目前期调查成果,突出重点,统筹考虑,做到全面养护和建设。

  第 十一条  干线公路新建、改建及大中修计划编制前应由各市公路管理局根据所辖养范围内公路的实际情况,进行详细调查研究,编制公路新建、改建及大中修项目建议计 划,报市交通局审核汇总后上报省公路局,经省公路局审批同意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咨询单位作前期方案调查(可行性研究),前期方案调查(可行性研 究)经省公路局批准后,由公路管理局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上报省公路局审批。

  第 十二条  农村公路中县乡公路新建、改建及大中修计划编制前应由各县区交通局根据所辖养范围内公路的实际情况,进行详细调查研究,编制县乡公路新建、改建及大中修 项目建议计划,报市公路局、市交通局审核汇总后上报省公路局,经省公路局审批同意后,按照管理权限由市交通局或县交通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咨询单 位作前期方案调查(可行性研究)和施工图设计,并按照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权限进行审批。

    通村公路、通达工程建设建议计划应按照农村公路基础数据库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规划库进行编制。

  第十三条  公路新建、改建及大中修工程计划编制应说明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性质、建设年限、年度计划投资、年度形象进度计划、主要工程内容、前期工作完成及审批情况、资金筹措情况等内容。

  第十四条  公路新建、改建及大中修工程计划按项目进行管理,建档立案。计划编制中应反映拟实施工程路段的路线编号、里程桩号、以前年度安排大修工程时间、措施等路段基本情况、主要病害、大修工程方案、工期及工程形象进度计划、估算投资等内容。

  第十五条  干线公路小修保养计划按照“事企分离,管养分离”和“路基、路面分开养护”的原则进行编制。

    (一)养护道班计划的编制

    1.编制原则:

    (1)以路基养护和路面保洁为主

    (2)以人工为主,或用机械、材料较少的

    (3)采用目标任务考核的

    2.编制方法:由县区公路管理段按照各道班所管养公路的技术等级、使用年限、交通量和路况现状等因素进行编制,实行定额管理。主要由基本费用和计价(不包括人工费)两部分组成(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一)。

    (二)养护中心计划的编制

    1.编制原则:

    (1)以机械、材料费为主

    (2)以路面工程破损修理为主

    (3)以恢复性修理为主

    (4)以突发性抢修工程为主

    (5)采用计量支付,合同管理的

    (6)采用月下达计划的方法

    2.编制方法

    (1)由养护道班、养护中心巡查发现后,报县公路管理段,经县公路管理段现场核查后,报经市公路管理局批准后,具体安排养护中心组织实施。

    (2)每月25日前,由养护中心对本月已完工程提出验收申请,经县公路管理段核查后报市公路管理局,市公路管理局现场核准后,下达费用支出计划。

    (3)养护工程应按项目进行管理,建立户籍式档案。计划中应反映拟实施工程路段的路线编号、里程桩号及具体的平面位置,主要病害、养护工程方案、工期及工程形象进度计划、投资等。

    (4)养护中心计划主要由基本费用和计价两部分组成(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二)。

    (三)县公路段计划编制

    县公路段计划由行政管理费和段站房维护建设计划两部分组成(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三)。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计划

    1.养护工程计划参照干线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方法编制。

    2. 日常养护计划应按照市县财政、农用车费收入等资金统筹编制,在计划中应明确所管辖农村公路养管里程、技术等级、路况及养护人员费用等。农村公路路面养护可 参照干线公路小修保养计划编制方法编制;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可采取由个人、农户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采取合同管理、落实养护责任和质量目标的方法进行编制。

  第 十七条  干线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由县公路管理段编制并于每年7月底前报市公路管理局,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程建议计划、日常养护建议计划由各县(区)交通局负责编 制并于每年7月底前报市公路局,市公路管理局汇总、审查后报市交通局审核,由市交通局于每年8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辖区内的公路建设、养护建议计划上报省公路 局。

  第十八条  市公路管理局根据省公路局、市交通局下达公路建设、养护工程计划,分解后下达各县(区)交通局、公路管理段。

  第十九条  编制的公路养建计划应对工程质量目标、安全生产目标、季度和年度工程形象进度目标等经济技术指标予以明确。

 

第四章  计划的监督执行

  第二十条  公路日常养护

    干 线公路路基养护由县公路管理段通过委托或招标养护道班具体执行,由县公路管理段进行检查、考核、评比、管理、拨付资金;路面养护由市级公路管理局通过委托 或招标选择养护中心具体组织执行,县公路管理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考核、初验、拨付资金,市级公路管理局进行检查、验收、管理。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由公路管理站委托或招标确定养护单位,也可采取由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并签订养护合同,落实养护责任和质量目标。由县交通局进行检查、考核、评比、管理、拨付资金。市级公路管理局进行检查、验收、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路养护工程

    市公路管理局为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各专项工程的项目法人,按照“四项制度”的要求,具体负责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的实施。

    县(区)交通局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对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应按照“四项制度”的要求,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路建设工程

    市交通局为干线公路建设的业主单位,按照“四项制度”的要求,具体负责干线公路建设工程的实施。

    县(区)交通局为农村公路建设单位,按照“四项制度”的要求,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实施。

  第 二十三条  坚决维护公路养护、建设计划的严肃性。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允许调整。对于小修保养计划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公路水毁、大型塌方等突发事件,应根 据工程量、规模大小,分别按抢修、中修、大修工程计划管理程序进行管理;对于新建、改建及大中修工程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计划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原设计 批复部门认可变更内容,并与计划管理部门商定落实资金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四条  各级建设、养护实施单位以及管理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陕西省公路行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陕西省公路养护统计报表制度》等管理规定和制度,确保公路养护统计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 二十五条  市公路管理局全面负责辖区内公路建设、养护统计工作。按照统计制度规定,各县(区)交通局、公路管理段以及项目管理单位每月25日前上报公路建设、养护 进度情况和投资完成统计报表。由市公路管理局汇总、审查并经市交通局审核后,由市交通局于每月28日前报省公路局。

  第 二十六条  市交通局、公路管理局根据阶段性检查情况和统计报表对各公路管理段、各县交通局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排名,并形成全市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统计报告予以通 报。每年于6月底、11月底前组织两次全市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大检查,对公路养护计划项目规模、资金使用、工程进度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对于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资金、多头、重复申报计划、擅自更改计划项目、减少或虚报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组织项目实施的单位,市交通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同时将视该单位管理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给予调减、撤销年度计划的惩罚。

一、市公路管理局交通情况调查管理细则

第一条  根据公路交通统计的有关任务要求,为保证全面、准确、及时掌握公路交通的基本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路交通情况调查是通过对国道、省道、县道公路交通状况进行经常性、定期或不定期调查、以掌握各等级公路的交通流量、交通流分布、交通流构成、车辆行驶速度等交通流特性,分析交通拥挤状况,为公路规划、养护、管理工作提供交通情况基础资料。

第三条  市公路管理局公路交通调查主要指交通量调查、车速调查和公路交通量比重调查。

第四条  公路交通量调查方式分为三种:连续式、间隙式和普查式。于每年五月十五日、十一月十五日7时至次日7时进行24小时观测调查。车速调查工作在五月、十一月随机进行一次。

第五条  公路交通调查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统一指导”原则进行管理。市公路管理局负责公路交通调查工作的领导,各县段负责公路交通调查工作的实施和报表上报工作,市公路管理局路网信息科负责公路交通调查工作的技术指导和资料搜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六条  公路交通调查观测点(站)的设置应从全面反映公路网交通流量及其特性出发,充分考虑公路网布局、公路行政等级、技术等级及规划建设等因素,在充分利用原有公路交通观测点的基础上,科学规划,合理设置。

第七条  观测人员必须认真记录数据,做到真实准确。间隙式、连续式观测必须三班轮换,接班人员未到岗前,交班人必须坚守岗位,严禁离岗停测,严禁一人顶替两人工作。

第八条  观测人员要准时观测登记,要及时统计报送观测资料,调查观测资料应在每月25日后三个工作日内报送。

第九条  在执行观测任务时,观测人员应集中精力工作,严禁阅读报纸、书籍、看电视、听音乐、与人闲谈、干私活、会客等,严禁夜间值班打瞌睡、轮流睡觉。

第十条  在执行观测任务时,严禁非工作人员出入、停留、谈话,避免干扰观测记录,保证观测工作质量。

第十一条  观测人员应文明观测,经常保持观测设备整洁完好,保持观测室内清洁卫生。

第十二条  非地震、大暴雨、大风沙、塌方、水毁等自然灾害或人为因素造成的交通中断外,不准随意改变规定观测日及小时时间。如需改变,应报请局路网信息科同意后方可停测,并在三日之后及时组织补测。

第十三条  夜间交通量稀少的路段及严寒季节,如基础资料反映观测日19时至次日7时夜间交通量占昼夜交通量的比例不超过5%时,可先报请路网信息科同意,观测日只测白天7时至19时的交通量,但需计入推算的夜间交通量。

第十四条  在观测日如遇地方性集会或不良气候等原因交通流量异常时,仍应坚持观测,但应在附注栏内说明。

第十五条  市公路管理局以前有关交调工作的办法、规定如与本《细则》不一致时,以本《细则》为准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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