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公路局欢迎您!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代表大会

陕西省公路路产保护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3-07-18 消息来源:路产保护科 访问次数:3325

陕西省公路局

关于印发《陕西省公路路产斷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交通运输局,各公路管理局,陕西交控集团:

    《陕西省公路路产保护暂行规定》已经陕西省公路局第8次 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请省交通运输厅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公路路产保护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公路路产,提高路产管理效能,提升通 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 例》《陕西省公路条例》和《陕西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 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中省交通运输行业体制改革精神,结合 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路产保护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为维护公路所有者、经营者、使用者合法权益,保护公路免受破 坏、损坏,保障公路路产完好,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 制等职能外,基于民事主体行使的国有财产保护行为,是公路养 护管理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

    公路路产包括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和 乡道。

    第四条 公路路产保护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实 施”的原则,坚持以保护路产完好为目的,以积极防控为手段, 以引导社会参与为延伸,为公路交通高质量发展提供基础保障。

    第五条公路路产保护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一) 宣传、贯彻执行公路行业法律法规;

    (二) 开展路产保护巡查,实施路域环境治理;

    (三) 开展公路路产有偿使用管理,执收路产损失赔偿费和 占利用公路路产补偿费;

    (四) 实施转变功能干线公路管理;

    (五) 按照行政许可机关委托,实施涉路施工许可前期勘验 和技术审查;

    (六) 建设超限运输检测站点,开展设施、设备维护;

    (七) 管理路产档案,提升路产设施的数字化管理水平;

    (八) 参与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

    (九) 向具有管辖权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移送所发现的 路产保护违法案件线索;

    (十)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和领导下,高速 公路运营(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养管路段的路产保护工作;市 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养管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的路产保 护工作;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养管路段的路产保护工 作。

    第七条 省公路局受省厅委托负责拟订全省公路路产保护 发展政策、规划和标准;负责路产保护人员业务培训、技术推广、 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指导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 路路产保护工作。

    第八条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履行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责,按照法定职责和省厅规定,查处 公路、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桥梁和隧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的违 法行为。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运营(经营)单位履行除行政 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能以外的公路保护职责。

    市、县交通运输局应组织公路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综合执法 机构,建立路产保护和综合执法协作机制,合力提升路产保护效 能。

    第九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运营(经营)单位, 应设置路产保护部门负责路产保护工作。管理层级由各实施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

    路产保护人员配备按照“保障工作、精干高效”的原则,配 备标准由各实施机构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 国交通运输行业公路劳动定员标准》编制。

    路产保护人员应根据我省工程序列、管理序列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规定,进行职称评定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

    第十条 路产保护人员应统一着装,着装标注“公路保护” 文字标识,实施外业工作时,需加着橙黄色反光背心。服装经费 纳入各单位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 路产保护除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外,各级公路管 理机构和高速公路运营(经营)单位,应根据需要保障巡查用车。

    路产保护巡查车辆样式与养护生产用车样式保持一致,统一 使用白色车身,沿车辆前保险杠水平环绕车身以下部分为橙黄 色,车身两侧喷印“中国公路”文字标识,字体黑体,文字颜色 为黑色。为保障夜间或雨雾天气巡查安全,车辆应加装纯黄色排 式固定示警灯。

    第十二条 路产保护巡查的对象是公路路产,巡查的目的是 发现损坏缺失的路产设施、应急突发事件造成的道路拥堵等,通 报养护生产等部门及时处治;发现并制止路产范围内损坏路产设 施的行为、占用路产的行为,追缴路产损失赔(补)偿。

巡查中发现恶意破坏公路设施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现巡查范 围外危及公路设施安全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收集证据线索,通 报具有管辖权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查处。

    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运营(经营)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 责,依法做好公路路产保护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科学确定巡查频 率,加大技术投入,逐步建立路面巡查与监控设备视频巡查相结 合的路产保护巡查模式。

    第十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部门指导、各负其责、齐抓共 管”的工作原则,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运营(经营)单位应 根据部省有关要求,与属地政府相关部门以及交通运输综合执法 机构建立常态化联勤机制,加强路域环境治理工作,创建“畅、 安、舒、美”的通行环境。

    第十四条 发现因民事侵权造成路产设施损坏的,路产保护 人员应当保护现场,收集证据,启动路产损坏事案赔偿处理程序, 及时追偿路产损失。

    经行政许可机关批准开展涉路施工活动的,公路管理机构或 高速公路运营(经营)单位应按照规定收取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费 用。公路管理机构或高速公路运营(经营)单位,应定期对涉路 施工活动是否影响公路路产安全进行查验,发现影响公路路产安 全的,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消除隐患。对已通知但仍未及时消除 隐患的,应及时报告行政许可机关撤销涉路施工许可。

    第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或高速公路运营(经营)单位进行 路产损坏事案赔偿处理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 路产损坏事实清楚,且当事人无争议的,可以当场处 理;

    (二) 当场处理路产损坏事案的,公路管理机构或高速公路 运营(经营)单位应当制作、送达《公路损失赔偿通知书》,根 据事案实际需要,加附路产损坏清单,收取赔偿费,出具收费票 据。

    (三) 当事人对路产损坏事实或者赔偿金额有较大争议的, 公路管理机构或高速公路运营(经营)单位应及时向有管辖权的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通报,申请采取强制措施扣留车辆或工 具;

    (四) 当事人在强制措施执行期间仍拒绝履行赔付义务的, 公路管理机构或高速公路运营(经营)单位可以确认当事人车辆 投保情况,及时与投保机构联系索赔;

    (五) 以上索赔措施仍不能满足赔付义务的,公路管理机构 或高速公路运营(经营)单位应尽快收集证据材料,向损坏路产 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进行民事索赔。

    当事人对《公路损失赔偿通知书》认定的实事和赔偿数额有 疑义的,可以向公路管理机构或高速公路运营(经营)单位申请 复核。公路管理机构或高速公路运营(经营)单位应当自收到复 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复核 结果。

    第十六条 对失去原有功能的干线公路,公路管理机构或高 速公路运营(经营)单位按照《陕西省转变功能干线公路管理办 法》规定做好相关工作,明晰转变功能干线公路的责权义务。

    第十七条 根据行政许可机关委托,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对涉路施工许可进行技术性勘验、施工现场监督,参与涉路施工 验收。

    进行技术勘验和方案咨询的,应根据行政许可规定的时间提 交勘验报告、咨询意见。

    对涉路施工进行监督,发现超出许可范围施工、不落实安全 保畅措施等情况的,应及时通报行政许可机关。

    第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运营(经营)单位应当 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开展货运车辆称重检测工作,提供超限 车辆称重检测数据和卸货场地。

    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运营(经营)单位负责所辖超限检 测站建设、改造、维护,以及检测、办公、生活等设施设备的鉴 定、维护、保养,满足货运车辆检测需求。

    第十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运营(经营)单位应加 强路产设施数字化管理,通过信息化手段完善路产档案,定期更 新,形成完整、准确、清晰的路产管理内业资料。路产档案资料、 路产事案数据等可通过省级数字化平台、业务管理系统,与交通 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实现数据、信息共享联动。

    第二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运营(经营)单位应积 极探索构建路产保护志愿者体系,制定志愿者服务保障制度,发 动社会公众成为公路保护志愿者,设立举报电话和公示牌,引导 公路沿线群众主动学习宣传公路法规、提供路产事案线索、反馈 突发 路况信息、改善维护路域环境,提升社会综合治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 公路路产保护工作纳入“好路杯”考核评价。 省公路局将结合“好路杯”评价和日常养护管理检查,对全省路 产保护工作开展督查。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运营(经营) 单位,应加强对路产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促进 路产管理水平和通行服务水平的提升。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公路赔(补)偿通知书

    当事人姓名:WE                       住址:铜川市宜君县***街一号1层

    身份证号码:610*************** 

    单位名称:L                       法定代表人: /                     

    地址: /                       邮政编码: /                     

    路损事实认定:20□□年X月X日X时X分,XXX驾驶XXXX号。色XX车,由XX 至X X方向,当行驶到X X公路上(下)行Kx + x X X来处时,发生交通事故,对公路路产借 成损坏,情况如下:                    

    1. 钢板护栏X节损毁:                                         

    2. 护栏钢桩X根损毁:                                         

    3. 柴油污染路面长 xm, 宽xm, 计x x nV;                           

    4. 路面滑伤长 xm, 宽xm, 计xxm'。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妄条、《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 请你(单位)依法对损坏的公路路产进行修复或赔偿:

    1. 选择自行恢复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履行修复义务,对路产原貌予以恢复.

    2. 选择照价赔偿的,以实际修复所需材料及人工费的时常标准计算赔偿费用.《路产损坏清 单》(或工程造价清单)附后.

    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后,如对以上通知内容有异议,可在15日内向路产所有单位申 请复核,逾期视为放弃权利,我单位将依法作出处理。

    联系地址:**市***区**街**号 联系电话:*******

    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运营(经营)单位(章)

    20**年**月**日

    工作人员签名****(手签)

    工作人员签名:“(手签)

路产损坏清单

%TR0J_8}{@I~T8%9MV9T8TT.png

  金额:人民币“”万““仟““佰““拾““元角“,•分整(大写数字合计  字)

 

    备注:

    1、路损项目费用以修复所需的实际材料及人工费的当地市场标准计算赔偿费用.

    3、当事人对价格有异议时,可提请价格认证部门予以认证.



陕西省公路局办公室

2021年12月2日印发


上一条: 陕西省公路条例

下一条: 及时矫正公路指示标志牌

焦点新闻